關於公會ABOUT US

委員會組織簡則

桃園市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公共關係委員會」組織

第一條

本委員會定名為「桃園市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公共關係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二條

本委員會其存廢改組悉由本會理監事會視其需要決定之。

第三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經常與各主管機關聯繫,促請對本會現況瞭解,給予適切管理與合理輔導。
二、加強與相關同業聯繫,促進相互合作。
三、經常與新聞(電視、廣播)界聯繫,適時透過新聞媒體,將本業經營概況分析,客觀介紹,增進社會大眾之瞭解。
四、本會重大活動,邀請記者採訪或電視傳播新聞發佈。
五、配合相關委員會,向主管單位爭取同業權益。
六、經常宣導購屋須知及公定契約或舉辦展覽會,促請購屋者事前謹慎選擇,避免事後發生紛爭。

第四條

本委員會設執行委員三~五人,主任委員由理事長指派。

第五條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三年,但應配合當屆理監事之任期改選。

第六條

由本委員會或其他委員會推選若干社會賢達人士,於報請公會核可後,聘為高級顧問。

第七條

本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

第八條

本委員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視實際情況召開,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並主持。

第九條

本委員會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得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

第十條

本委員會需要推行工作或決議事項,均應以本會名義辦理或行文。

第十一條

本委員會推行工作所需經費,得報請理監事會統籌辦理,不得另立預算。

第十二條

本簡則如有未盡事宜,得提經本會理監事會通過修正之。

第十三條

本簡則經本會理監事會通過後施行,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十四條

本辦法經理監事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