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公會ABOUT US

委員會組織簡則

桃園市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諮詢與建築法規委員會」組織簡則

第一條

本委員會定名為「桃園市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諮詢與建築法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二條

本委員會其存廢改組悉由本會理監事會視其需要決定之。

第三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左:
一、針對建築經營管理、稅法、建築設計及法規等,經驗傳承,供現任理監事及會員亙相觀摩學習,促進業界情感交流之聯誼。
二、參加有關單位制定或修訂建築法規專案會議。
三、指導會員公司確切瞭解現行建築法規之真諦。
四、洽請有關單位對現行建築法規釋疑事項。
五、定期召開委員會研討現行建築法規之適用性。
六、建議有關單位及時修正不合時宜之相關建築法令規章。
七、中外建築法規的研究及介紹。

第四條

本委員會設執行委員三~五人,主任委員由理事長指派。

第五條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三年,但應配合當屆理監事之任期改選。

第六條

本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

第七條

本委員會每三個月舉行定期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並主持。

第八條

本委員會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得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

第九條

本委員會需要推行工作或決議事項,均應以本會名義辦理或行文。

第十條

本委員會推行工作所需經費,得報請理監事會統籌辦理,不得另立預算。

第十一條

本簡則如有未盡事宜,得提經本會理監事會通過修正之。

第十二條

本簡則經本會理監事會通過後施行,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十三條

本辦法經理監事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第十四條

由本委員會或其他委員會推選若干社會賢達人選人士,於報請公會核可後,聘為高級顧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