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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員會定名為「桃園市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本委員會其存廢改組悉由本會理監事會視其需要決定之。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左:
一、本會會員公司與同業因經營業務或其他事故而發生糾紛,受理雙方申請並調處之。
二、受理本會會員公司與「相對人」營造工程廠商之申請因營造事務造成之糾紛並調處之。
三、受理本會會員公司與「相對人」購屋客戶之申請,因購屋、付款,交屋等事宜造成之糾紛並調處之。
四、經本委員會調處之案件,司法、主管機關徵詢本會意見時,得就現有資料具實提供。
本委員會設執行委員三~五人,主任委員由理事長指派。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三年,但應配合當屆理監事之任期改選。
本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
本委員會每三個月舉行定期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並主持。
本委員會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得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
本委員會需要推行工作或決議事項,均應以本會名義辦理或行文。
本委員會推行工作所需經費,得報請理監事會統籌辦理,不得另立預算。
本簡則如有未盡事宜,得提經本會理監事會通過修正之。
本簡則經本會理監事會通過後施行,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本辦法經理監事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由本委員會或其他委員會推選若干社會賢達人選人士,於報請公會核可後,聘為高級顧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