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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員會定名為「桃園市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廣告物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本委會其存廢改組悉由本會理監事會視需要決定之。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左:
(一)為維護桃園市市容觀瞻,配合政府宣導法令杜絕沿街違規廣告物。
(二)不合時宜之法令規章,擬訂修法建議向主管機關呈報。
(三)研擬路燈桿廣告出租相關事宜,向主管機關呈報。
本委員會設執行委員三~五人,主任委員由理事長指派。
本委員會委員無給職。
本委員會為每三個月舉行定期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開並主持。
由本委員會或其他委員會推選若干社會賢達人選人士,於報請公會核可後,聘為高級顧問。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為三年,但應配合當屆理監事之任期改選。
本委員會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得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
本委員會需要推行工作或決議事項,均應以本會名義辦理或行文。
本委員會推行工作所需經費,得報請理監事會統籌辦理,不得另立預算。
本簡則如有未盡事宜,得提經本會理監事會通過修正之。
本簡則經本會理監事會通過後施行,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本辦法經理監事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