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公會ABOUT US

公會章程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

凡在本區域內投資經營國民住宅與其他各種建築及開闢新社區等建築業務而領有經濟部發給之合法證照公司行號,不論公營、民營,除關係國防之公營事業或法令規定國家專營事業外,均應為本會會員。

第七條

前條公司行號均應於開業後一個月內申請加入本會,入會時須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合格並繳納入會費後始為本會會員,前項會員推派代表出席本會稱為會員代表。

第八條

本會會員代表以公司行號之負責人、經理人或該公司行號之現任職員,年滿二十歲以上者為限,公司行號因業務正確得隨時改派會員代表,原派之會員代表,於新會員代表派定後,喪失其代表資格,以會員公司名義入會,不分資本額,由會員公司可任派一至三人為會員代表。

第九條

有下列各款情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代表:
<一>犯罪經判決確定,在執行刑中者。
<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三>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四>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第十條

會員舉派代表時,應將其履歷以書面通知本會,撤換時亦同,但已當選為本會理監事者非有依法應解任之理由不得撤換。

第十一條

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每一代表為一權,但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但每一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代理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半數。

第十二條

會員非遷本市以外地區或確經政府註銷本會第六條規定之營業項目者不得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代表有不正當行為致妨害本會名譽信用者,得以會員大會之決議通知原推派之會員撤換。

第十四條

公司、行號不依法加入本會為會員者,本會得以書面通知限期入會,逾期不入會者,報請主管機關通知其於三個月內入會;逾期再不入會者,由主管機關處一千五佰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緩。

第十五條

會員不依章程規定標準按期繳納會費者,依左列程序處分之。
一、勸告:欠繳會費滿三個月者。
二、警告:欠繳會費滿六個月,經勸告而不履行者。
三、停權:欠繳會費滿九個月,經警告仍不履行者,不得參加各種會議並當選理監事及享受團體內一切權益,已當選理監事者,應予解職。
商業團體所屬會員欠繳會費滿一年,經停權仍不履行者,得報請主管機關處一千五佰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公司、行號停業滿一年尚未復業,經其所屬團體查明屬實者,應提經理事會通過,註銷其會籍,報請主關機關備查,並分送發證機關

第十六條

依本會章程所處罰鍰,經催告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