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公會ABOUT US

公會章程

第四章 組織與職權

第十七條

本會設理事二十一人組織理事會、監事七人組織監事會,均由會員大會就會員代表中用無記名法選任之。選舉前項理監事,應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有缺額依次遞補,以補前任任期為限,在未遞補前均得列席參加會議。

第十八條

當選理監事及候補理監事名次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以抽籤定之。一人同時當選理事、監事時,由當選人當場擇一擔任,否則以得票較多之職為準,票數相同時,任其自擇。

第十九條

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七人由理事會就理事中用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以得票多數者為當選,常務理事有缺額時由理事會補選之,其任期以補足前任為限。

第二十條

理事會就當選之常務理事中用無記名單記法選任理事長一人綜理會務,並對外代表本會,應就以較多數票為當選。

第二一條

監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監察日常會務,由監事會就監事中用無記名單記法互選之。

第二二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選舉及罷免理監事。
二、通過及修正章程。
三、通過年度工作計畫、經費預決算及事業計畫。
四、審議理事會監事會及會員代表提議事項。
五、會員之處分。
六、財產之處分。
七、會員業務之規劃統籌。
八、清算人之選任及關於清算事項之決議。

第二三條

理事會之職權:
一、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及理事長。
二、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案。
三、召開會員大會。
四、通過會員入會及出會。
五、擬定年度工作計畫、經費預算決算及事業計畫。
六、通過聘用或改聘本會會務工作人員及考核其工作勤惰。
七、遇有緊急重大事項不及召開會員大會時,得先為必要時報請追認。
八、執行法令及章程所規定之任務。

第二四條

常務理事之職權如下:
一、執行理事會之決議。
二、襄助理事長處理日常會務業務。

第二五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監察監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案。
二、監察理事會務業務執行情形。
三、審核理事會各種報告書類。
四、稽核理事會財務收支狀況。

第二六條

本會理事、監事之任期均為三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不得連任。
被選舉人資格:
一、理事、監事:擔任本會會員代表滿一年者。
二、常務理事、常務監事:擔任本會理事或監事職務滿一屆者。
三、理事長:擔任本會常務理事或常務監事職務,合計達二屆者。

第二七條

理監事有下列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會員代表資格喪失者。
二、因不得已事故,經會員大會決議准其辭職者。
三、連續缺席理事監事會議兩次。〈除公假外連續請假兩次視同缺席一次〉。
四、處理職務違背法令營私舞弊或其他重大之不正常行為,經會員大會解除其職務由主管官署令其退職者。

第二八條

本會理監事均為義務職。

第二九條

本會設秘書長、副秘書長、秘書、助理等,由理事長提報理事會通過任免之,並報請主管官署核備。

第三十條

本會視業務實際需要得設置各種委員會,並得按會員經營業務性質分別組織小組、委員會小組均為本會內部組織,不得對外及另立經費預算,其組織規章另定之。

第三一條

本會會員大會分定期及臨時會議兩種,均由理事會召集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人,不得召集時得逕報主管官署核准召集之。

第三二條

召集會員大會應於十五日前通知之,因緊急實際召集臨時會議者不在此限。

第三三條

本會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四條

下列各款事項之決議以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變更章程。
二、會員之處分。
三、理監事之解職。
四、財產之處分。
五、清算人之選任及清算事項之決議。

第三五條

本會理事會、監事會應分別舉行會議,每三個月至少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均得列席。

第三六條

理事會監事會開會時須有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第三七條

理事、監事開會時,不得委託代表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