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公會ABOUT US

公會章程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八條

本會之經費收入如下:
一、入會費:按每家會員公司於入會時一次繳納新台幣貳萬元整。
二、常年會費:每一會員公司應繳納會費新台幣壹萬捌仟元整。
三、事業費:舉辦事業時,經會員大會通過呈准主管官署徵收之。
四、代辦費:受政府或會員委託代辦各項業務時,按其實際需要,經會員大會決議准主管官署徵收之。
五、特別捐款:必要時將用途及募集辦法經會員大會通過,呈准主管官署徵募之。
六、利息:基金及存款之利息。
七、其他:因會務業務推行所獲之獎助金及其他收入。
常年會費計算以營利事業登記申辦日為基準。未於開業後一個月內申請加入本會者,應追繳當年度常年會費。

第三九條

會員退會時,所繳會費不退還。

第四十條

本會經費收支預算決算,於每年年終一個月以內,製成總報告提請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後報請主管官署核備並公佈之。

第四一條

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始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四二條

事業費之分擔,每一會員至少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必要時得請會員大會之決議增加之,事業費總額及每份總額應由會員大會決議,報請主管機關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第四三條

前條事業費,會員非退會時,不得請求退還。

第四四條

商業同業公會之預算、決算,每年應編造報告書,送監事會審核後,提報會員大會通過,並分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第四五條

本會事業費之預算,依本章程第四十一條之程序辦理。

第四六條

公司、行號兼營兩種以上商業,同時加入二以上商業同業公會者,其會費之負擔,依其參加公會部份之業務狀況,按第三十八條規定,分別核計繳納之。











第六章 附則

第四七條

本章程規定事項,係依商業團體法、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及其他有關法令辦理之。

第四八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決議通過呈報桃園市政府核准備案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第四九條

本會解除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